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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提交信息有误怎么办
在申请西安商标注册的时候,在提交商标申请书之后发现商标申请人填写错误,那么该怎么样解决?商标申请人写错了怎么办?下面小编来教大家解决类似情况。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是报申请的,纠正就非常麻烦了,由于报申请不递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料的,因此关于申请人信息的修改是不能通过更正程序的,在商标代理机构指导下,商标申请人办理该商标的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而后以准确的商标申请人名称重新办理申请。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2、商标局官提交修改 登录中国,在商标查询页面中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目填写提交《有误商标数据更改单》,反馈有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改。
3、商标更正 商标更正是指在商标过程中,由于申请文件文字错误,不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商标、申请名称、地址等网站内容的更改。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是书件申报的话,纠正比较方便,可以通过商标更正申请书程序来主动解决,前提是书件申报时附带递交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证明笔偏差错的真实性,商标局会根据更正申请予以纠正的。此外,商标局在审核中发现的话,也会提出补正的,这就是被动修改解决。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优化升级了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和发票查验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了增值税发票的网上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销项发票查询、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和发票下载等功能,功能更加完善、界面更加友好。
一、抵扣勾选特别注意事项1.所有发票均需确认用途后再进行勾选。可勾选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用途包括:用于申报抵扣或不抵扣、用于出口退税和代办退税,三项用途相互独立、每份发票只能选择其中一项。2.抵扣勾选增加确认签名操作。不管是扫描认证的还是平台勾选的发票,最后都需要登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签名确认,否则申报时系统无法获取进项税额。申报期内,纳税人可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3.所属期内申请统计和确认签名后允许多次撤销和重新申请/确认签名,撤签名操作仅可在未申报或成功撤销申报的前提下进行。申请统计或签名后,发票勾选状态被锁定,需要撤销统计进行抵扣/不抵扣操作。4.更改有效税额时,注意有效税额小于等于税额。一旦进行部分勾选申报缴税后则不可撤销,剩余的税额也不能二次被抵扣。5.进行不抵扣勾选申报缴税后不可撤销,代表纳税人确认了该张发票不抵扣,以后税款所属期不可转为抵扣。6.已抵扣撤销后才可以进行退税勾选。
二、退税勾选特别注意事项1.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拥有该模块。2.没有该模块需要查看纳税人档案是否为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如未同步,需要到税务局端加载档案。3.纳税人可在每个自然月所属期对当期勾选的发票进行多次确认,退税勾选确认后不可撤销。确认前可以在撤销退税勾选后重新选择该张发票为抵扣还是退税。4.外综服企业在平台上具有代办退税勾选功能,该功能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
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在税务局端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通过"抵扣勾选-逾期抵扣勾选"进入逾期抵扣勾选操作页面,进行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该功能不取代现有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审核流程。
四、纳税人可以通过"注销勾选"对已勾选过的发票进行提前的确认签名,不需要等到次月首日。纳税人仅在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注销勾选功能。纳税人注销勾选后,需要完成注销申报或撤销注销勾选。
五、在企业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且企业需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期继续进行发票认证工作时,平台支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属期的功能。回退税款所属期具体条件如下:1.在回退税款所属期前,"抵扣勾选"模块未申请统计或已撤销统计;2.上一属期撤销申报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台未接收到已申报结果切换税款所属期到下期的;3.平台从征管系统获取到的需要回退发票税款所属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4.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只在申报期内有效。
六、增值税发票查验可通过"进项发票查询发票查验"功能实现,发票查验按钮链接"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点击后,自动跳转。我司,代领发票、代开发票、代理记账,如有相关需求,请联系我们!
作为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重要配套,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规定了商标分割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原申请可以分割为两件或多件申请,以保证一标多类申请的顺利进行。商标分割,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对申请注册中的商标或已注册的商标,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依据,分割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商标分割时,申请人应提交商标分割申请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分割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范围以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商标申请日期与原申请一致。 当商标指定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尤其是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时,其商标权可以视为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的集合,当商标权人将商标分割为多件时,只不过是把原来的权利拆分为数个,该数件商标的权利范围仍然与原商标保持一致,不会因分割而扩大。
尽管商标分割不会扩大原商标的权利范围,但为了便于管理和节约行政资源,保持商标注册的稳定性,在设计商标分割程序时,各国商标主管机构都对申请分割的事由和时限予以限制,一般不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反复提出分割申请。
根据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及商标异议程序中,都有可能发生由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不规范、存在在先权利等问题,导致一标多类申请的商标不能顺利获准注册,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请,主要涉及以下情形:商标注册申请补正,商标审查意见书,商标申请部分驳回,商标异议程序。这几个环节都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请。但是,到底哪些情形下允许申请人提出分割申请,还有待《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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