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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环节的细节因素

作者:陕西祥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2 08:43:59

注册商标是企业品牌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条件,所以对于商标的重要性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商标的形式有很多种,如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等。此外,不同行业所需要申清的商标分类也是不同的,企业在申请商标前必须要弄清楚这些细节。西安商标注册除了上面所说的细节因素之外,还需一些禁忌是企业注册时必须注意的,如果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犯了这些错误,那么你的商标申清不下来的原因你知道吗?

如果不知道那么一定要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下面的内容是专业商标注册师们的多年经验总结,可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成功的避免这些错误。注册商标不能犯哪些错误分析第一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具体要求如下: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相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点,不能使用地理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第三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我们总是希望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只有你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完合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才能顺利的完成注册。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特许厅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35类中接受零售和批发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在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商标体系中,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是指零售商或批发商为方便消费者看到和购买而将各种商品汇总、提供说明、布置商品、向客户解释,并安排货物,使客户方便地查看货物等等各种相关的服务(运输除外)。

比如:便利店、百货店、超市等。这种零售批发服务提供的服务只针对商品,而诸如与提供信息服务相关的服务不能申请注册为零售批发服务。商标审查实践中接受零售批发服务商标注册保护,意味着认可了销售服务可以形成区别于商品制造商的独立的商誉,也与将零售批发服务视为一种独立的服务的国际趋势相一致。

而目前中国商标局在第35类服务中仅接受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商标注册,国内零售公司、百货、超市等主要注册商标在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激励创新的一种工具,而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全球化的市场环境倒闭着我们国内的企业必须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有限管理。但是有很多企业只知道做知识产权贯标会有政府资助,并不知道知识产权贯标到底是做什么的,也不明白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有什么作用、好处,甚至很多企业都在纠结该不该做知识产权贯标。下面我们可以通过概念与案例结合来认识知识产权贯标的好处。

贯标是什么:“贯标”是什么: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标准号是GB/T29490-2013“贯标”由谁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贯标”核心主旨: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体现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简而言之,就是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的作用、好处:

1、激励企业自主创新通过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知识产权创造意识,充分调动员工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充分发挖掘其创造潜力,必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取得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创新成果。

2、巩固企业市场地位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意识,提升其创新能力,促使企业拥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使其市场地位不断得到提升,市场份额不断得到增加。同时,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其保护能力,使企业能够在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及时有效的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遭遇市场份额的流失和商誉的损害,并对侵权方进行有力打击,进而巩固企业市场地位。

3、增加企业经济收益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使企业在创造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能够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不断通过实施、许可、转让、融资、招投标等运用手段转化为企业的经济利润,进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使其经济实力获得不断加强。

4、提升企业自身价值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维护能力,促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和明细化,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不断保值、增值,无形资产价值不断增加,为企业获得国家及地方各类荣誉称号,各类科技项目的资助,提供有力的支持,使企业更具有竞争力。

5、获得政府相关政策补贴根据当地政府政策,最高可获得55万的政府资金资助。这也是很多企业为之看重的一部分。以上讲了这么多的概念啊、作用啊、好处啊一大堆,可是还不是很明白知识产权贯标到底是个什么。

还有企业到底该不该做知识产权贯标呢?那么,下面举个案例:有一生产空气净化器的厂家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却被对方告专利侵权,且还要巨额赔偿。生产商遇到这种事情也一时不知所措,自己申请的专利怎么就成了侵权方呢。经过分析后发现原来产品中某个技术方案被对方申请了专利,对于专利的挖局与布局这个问题生产商并没有意识到,既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没有保留在先使用的证据,从而导致侵权事实成立。

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信息,这家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虽然自己也申请了一些专利,但是没有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不能有效的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那么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知识产权贯标。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可以在整个公司层面上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养成知识产权意识,帮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同时,不断挖掘专利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如果做了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那么在生产之前就会进行一定的市场调查分析与专利检索,可能就完全可以避免侵权的问题,赔偿也就不会存在了。

总结: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想要发展壮大,在发展过程中就必须规范管理自身知识产权体系,全面的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才能做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出现知识产权漏洞。同时政府为了鼓励各个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也推出一系列的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的升级成本,最高已达到30万,也成为了企业的另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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