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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被拒的原因

作者:陕西祥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2 09:00:56

一些客户会遇到商标注册被拒而无法注册的情况。今天小编主要是普及商标被拒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商标被拒。首先,让我们西安商标注册谈谈商标被拒的原因:

一、其他人先登记。商标局审查人首先将商标局数据库中现有商标信息进行比较,并按照“先申请原则”拒绝同名商标类别;

二、商标被驳回。如果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含义、图形构图和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或混淆,一般会认定为相似商标,予以驳回;

三、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文字。一般名称和描述本行业产品特性的文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四、商标缺乏意义。当所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和常见的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辨认,予以驳回;

五、使用不允许注册的标志。商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等几种不能用于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中,地名和容易在商品质量和原产地上误导公众的名称或者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如果不可接受的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慎,将被驳回,不予注册六、其次,当我们知道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原因时,我们就会知道如何驳回该房屋。最安全的办法是先找到商标代理公司进行查询,提高注册成功率。

企业注册商标后,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可是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成功后,却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这是怎么回事呢?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注册商标会被注销呢?工商注册代办铭佳财务详细介绍。

什么情况下企业注册商标会被撤销?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撤销。铭佳财务表示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对此,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2)争议撤销。根据中国《商标法》,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3)三年不使用撤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超过三年不使用,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撤销申请。  

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不同。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而撤销商标或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决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当前,我国商标电子化、信息化注册水平不断提高,商标信用和大数据监管稳步开展,有效促进了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强了商标行政执法机制建设。去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多次调研和充分论证,逐步实施了商标注册电子化的全过程,积极将网上申请从只开放到商标代理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申请人,扩大了受理商标网上申请范围,提高商标网上申请比例,努力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商标注册服务。2016年,中国在线注册商标超过300万件。

目前,网上商标申请数量已占申请总数的88%,近90%的商标注册申请是网上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力争在今年或明年初实施电子商标注册,包括颁发电子商标注册证书。在商标保护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业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机制;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体系建设,推动商标注册、商标侵权假冒、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宣传体系;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不诚信企业协会》工商部门在监管联罚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开展部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罚,加强对商标信用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还探索大数据监管执法,开展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商标监管,加强合作系统商标执法信息共享;推进商标数据库开放,引导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商标数据库信息,完善商标,严厉打击。统计侵权假冒案件,积极推进注册商标保护联系信息数据库建设,为地方商标行政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目前,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已初步开发并投入试运行。

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1)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 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 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 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 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

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 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 和(2) 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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