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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专利代理公司?

作者:陕西祥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4 08:47:06

随着知识产权行业的前景大好,就出现了很多鱼目混珠的代理机构,国家越来越重视专利的申请,对各类专利的政策也越来越有力。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如何选择专利代理公司呢?一定要选择有代理资质的代理公司,起码不会是黑代理,有最基础的保障,可以通过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局查到。

(1)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2)专利代理合同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的合同。

(3)专利代理委托书是委托书的一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最重要的跟代理人当面沟通,关于专利不了解的就问,并适当沟通技术,通过沟通判断代理人的水平,包括业务能力、技术理解能力等。

一、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二、商标异议申请程序是怎样的?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陕西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异议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三、商标异议申请有什么用?1、商标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2、商标异议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3、商标异议申请是防止他人抢注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4、商标异议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

四、商标异议申请一般多久能取得结果?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后一般需要1年至1年半取得结果。商标异议申请所需时间如下:商标异议申请时间:自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异议(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前一天)商标异议补充证据时间: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答辩时间: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商标异议申请审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在陕西商标注册代理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收费较高,有些收费较低,而且它们能代理的商标类别也不同。无论是一般商标,还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它们可能在代理注册的收费上会有差别,除了商标局需要收取正常费用外,还需要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鉴于此,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选,所以较好来进行选择将很有必要,进而能被更多的人接受。关注商标注册代理收费价格,将能为我们做出更准确的选择提供帮助,所以较好来进行确定,肯定会被更多的人接受,进而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果,所以更好来进行选择,将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

选择一家口碑声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它将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自然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为此,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确定。既然在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那么我们选择一家更好的代理注册服务机构,它们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帮助客户拿到商标注册证。有些热门的商标容易被人抢注,所以我们找代理来提供帮助,将能在效率上有良好的效果。只有在服务上更好来选,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至少它能在可靠性上有很不错的效益,毕竟它能被更多的客户接受。

实力较为雄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其服务收费更合理,还能快速帮助客户完成商标注册,所以它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所以较好来进行选择,将是达到较好效果的基础,所以我们还是应比较后再来选择,进而能在使用中会有很不错的效益,为此,我们还是应结合实际需求来选,毕竟代理注册不同的商标类别价格明显不同。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陕西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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