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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需要企业准备的资料

作者:陕西祥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7 08:23:15

注册商标备受赞誉,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体现,同时也是企业信誉的载体。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注册商标我们是专业的,让小编来为你们注册商标需要准备的资料:

1、西安商标注册主体的资料提供a、注册商标主体以公司的名义注册申请的需要提供公司额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b、注册商标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注册商标的,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c、注册商标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商标的,我们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供商品的商标图样,可以是彩色的或者是黑白色的。我们建议大家提交黑白色的。申请黑白色的,之后宣传的时候,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再次进行色彩搭配进行宣传的。如果是彩色的,那么实际使用中修改颜色的话,还得做商标更改,因此,我们建议大家提交黑白色的商标图样。

3、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小分类的选择提供。注册商标备受赞誉,更多注册商标相关知识欢迎随时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大家都知道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遇到组合商标代理注册公司一般会建议拆开注册,很多西安商标注册申请人不理解其中的意思,总觉得是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为了多收取手续费而故意为之,今天注册公司小编就跟大家说说注册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原因,也可以说是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

1、降低注册失败的风险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如果商标中文、数字、图形、字母组合型商标的话,组合要素里含有几个要素就要审查几遍,其中只要有一个要素跟商标库中的商标有雷同整个商标注册都会被驳回。如果将组合要素分开注册,即便有一个要素注册失败,其他的还是可以注册成功的,这样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2、商标注册后可以灵活使用组合商标整体注册的,在以后使用的过程中就要整体使用,拆开使用就违反了《商标法》;如果是分开注册就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商标可以组合起来使用,也可以拆开用。

3、进一步加大商标的保护力度由于商标具有独立性和显著性,商标分开注册后,组合商标的元素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别的商家侵权行为,就可以进行维权。

4、节省商标的审查时间商标局审查商标时,商标局对于构成要素较多的商标,审查所耗时间会更长一些,如遇疑难商标,将会推后审查。如果选择分开注册,因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单一,这样就会节省商标审查的时间。

西安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这不是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显然,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这不是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因此,《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具体明确了《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其中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1985年,甲制药厂申请注册了“安怡”商标,该商标由椭圆形外框和框内的A形花瓣图形、“安怡”的中文及拼音标志组成,核定使用在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上。“安怡”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由于精美的包装和较高的质量多次被评为A市的知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该产品则远销欧美、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并被美国《健康食品》杂志列入最畅销商品的排名榜,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好的商业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2010年下半年,甲制药厂发现市场上正在出售乙制药厂生产的另一种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使用的商标是“东神”。

在“东神”商标的下部印有五份硬币大小的图案,图案由交叉的橄榄枝所组成的圆环,圆环中的A形花瓣构成,与甲制药厂在同类的保健品上使用的图案形状、大小、位置均相同。“东神”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投入市场后,甲制药厂很多原有特约经销商纷纷致电询问“安怡”产品和“东神”产品之间的关系。当年,甲制药厂的产品出口额和国内市场销售都急剧下跌。现在,甲制药厂准备以乙削药厂使用“安怡”注册商标标作为商品装潢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制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赔偿多少,河北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实在《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标志具有显著性?一般认为,如果相关公众一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志,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志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从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可以认为该标志具有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关键取决于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即一个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反之,则显著性越强。依照该标准,可将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某些标志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如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臆造性标志都具有比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所谓获得显著性,则是指某些标志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只是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但经过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消费者已经逐渐意识到他们是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而不仅是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在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就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功能。这样,先天没有“固有显著性”的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就在后天获得了显著性,能够被注册为商标了。

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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