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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企业专利的相关规范

作者:陕西祥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9 08:02:08

特许品牌属于商业标识的一种,所起到的作用主要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就区分作用而言特许品牌与注册商标并无实质差别。对于不法经营者而言,一般情形下知名的西安商标注册保护较为充分,不法经营者较难以从使用相同商标的角度对商标权人进行直接侵权,但为了达到攀附商誉谋取利益的目的,不法经营者往往习惯寻求合法的权利外衣进行曲线侵权,规避、拖延法律制裁的时间及空间。

例如,不法经营者利用商标权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客体上的联结关系,将知名商标本身或者知名商标的显著部分作为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将知名商标本身或者知名商标的显著部分作为一项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再以上述具有合法形式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外观专利申请权证书作为权利基础申请备案特许品牌,从而为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打造了具有合法形式的权利外衣。

同时,由于版权局在著作权登记审查中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且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取得过程中亦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使得不法经营者在采用上述侵权手段中具有了较大的隐蔽性及弹性空间,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以下是笔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件之案情,因案件尚未有最终裁决,故仅就相关案情进行描述,如下:A商标是某行业的商标注册的知名商标,具有良好的品牌商誉,如同其他知名品牌所常常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一样,A品牌的商誉价值也被部分不法经营者所觊觎。

在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不法经营者也深知赤裸裸地使用与A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经营极可能会面临工商行政机关严厉的侵权处罚,经营风险较大,为了达到即攀附了A品牌商誉又可以逃避侵权打击的目的,不法经营者便采取了利用特许经营,备案特许品牌的形式。

如前所述,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著作权、专利等经营资源是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不法经营者既然不拥有A商标也不可能另行申请注册成功A商标,便将包含A商标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另有不法经营者将包含A商标的灯箱作为一项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再以该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作为经营资源备案以A为内容的特许品牌,从而达到以特许品牌的合法形式使用A品牌进行商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此外,特许品牌备案信息通过商务部官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公众可以查询,但由于公众大多并不知晓特许品牌的备案性质,而往往误认为特许品牌是国家行政机会授予特许人的一项权利,从而对特许品牌产生较高的信任度,因此,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及蒙蔽性。

工商局经多方努力争取,于近日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授权开展西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这意味着全市将可设置商标注册申请窗口,代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此窗口将设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拟于3月份受理业务。届时,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不必像原来那样往返北京去商标局或者找商标代理机构,直接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即可。

这样,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注册,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是工商部门简政放权、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一项新举措。近年来,全市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推动商标战略实施,商标申请量每年均以万件速度递增,2016年商标申请量达15316件,为历史最高值,新注册有效商标为9372件,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58657件,同比增长18.1%。

累计指导商标国际注册235件,占全省注册总量的57.9%。我市设立商标注册申请窗口,将有利于减少商标注册代理环节、缩短注册时间,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引导商标注册及驰、著名商标认定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商标意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更好促进我市品牌经济发展。

窗口设立后,主要负责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还要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

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

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

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

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西安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风格。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西安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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