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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容易陷入的三大误区
现如今,随着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意识的越来越重视,企业和个人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商标注册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企业和个人缺乏相关法律的知识和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往往容易陷入商标的误区。
西安商标注册的三大误区:
1、商标注册时只考虑使用。企业或者个人在选择商标注册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商标注册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得作为商标。这也是源于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在商标注册前是可以找知识产权专业顾问进行免费查询的;
2、注册商标后任何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独占和排他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如果超出范围随意使用商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3、先使用后注册。想以产品的通用名代替其商标名,等到产品在市面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效果以后再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当你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可能已经被他人抢注,或被人抢注成功后自己就不能使用该商标名。更有的企业借助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结果被起诉吃上官司。企业或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尽早注册,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商标品牌负责,也是对企业的发展做一个长期良好的铺垫;
商标授权又称为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转让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通过商标授权使用的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保证在不放弃商标权的前提下,让他人合法使用其商标,并且可以通过商标许可方式获取更多合作机会和利益。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作用: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其次,对于被授权商而言,通过专业化的商标授权途径,获得一个商标的使用权,凭借该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快的速度,较低的风险,使自身产品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接受。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生效时间依据合同指明的生效时间。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授权使用商标的时间,可以自行规定一段时间,到期后如需要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授权合同。
另外,对于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可以选择办理商标授权许可备案,这样可以抵抗善意第三人,让双方权益获得更好的保障。总的来说,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是一种对授权双方均有好处的双赢合作,不过为预防风险建议处理好相关的法律程序及商标权保护程序,比如及时进行商标授权许可的备案等。
对于任何代理机构,收取的商标申请费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商标局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即“公费”;另一部分是代理机构自行决定的代理费用。因此,对于提供低价的代理商来说,了解其营业年限或背后的专业团队支持是合理的。如果是一个新成立的机构,提供低价诱惑,企业就要擦亮眼睛;对于庸医商标的注册,商标处理将由庸医处理,整个过程将是一对一的服务。
众所周知,除了和药品的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的商标都没有强制注册的要求。因此,一些非正规机构会发现尚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必须对其声称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否则将受到处罚,这当然是违法行为;非正规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未注册企业,并向其举报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预先注册。
此时,企业如果不搬迁,就会失去商标。这时,企业应该搜索自己的商标,必要时注册商标,但要另找法律代理;当商标公告或即将公告时,企业会收到一些机构的来信,称商标公告需要额外付费,一般数量不大,所以一些不知道规则的企业会上当受骗;非正规机构将抓住商标有效期为十年的噱头,对一些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或没有具体知识产权负责人的企业发动攻击,谎称商标即将过期,不续展将失去商标;当非正式机构对外宣传时,他们称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为100%,但这显然不存在。
在商标公告期间,受到商标异议、驳回等处理,没有100%注册成功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包括中国国名、、、军旗、勋章、地理标志、民主歧视、夸大、欺骗、无意义的商标,不得注册,而非正规机构则会千方百计先满足客户的需求,然后以各种理由将其淘汰;非正式代理机构称,商标局有熟人可以帮忙,但事实上,商标申请大约一年后交给审查员,商标局会对审查员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和变更,因此根本没有熟人;非正规中介机构利用各种优势,诱使顾客付费,但申请商标注册需要一年多时间,这足以挽救许多“小白”。
一年多后,整个机构都消失了。综上所述,商标注册是企业经营自有品牌的重要环节。按照我国“注册”的规定,企业要抓住机遇,做好一切准备,防止苦心经营的品牌被别人抢先。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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